隨著托育安全意識的提升,家長對托嬰中心監視錄影的關注度也日益增加。依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下稱「利用辦法」)之規定,為維護托嬰中心環境及人身安全,托嬰中心應於「戶外區域」及「室內公共區域」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相關監視影像是托育照顧爭議事件中的重要依據,因此,瞭解監視資料的查閱程序與相關限制,對於家長而言是很重要的。
監視資料之保存與查閱
影音資料的保存期限 (利用辦法第5條第3項)
托嬰中心錄製的監視影像必須至少保存三十日。因為照顧爭議事件並不是在事件發生後就可以即時察覺,所以設三十日的保存期間,以利事後查閱。
申請查閱的程序與條件 (利用辦法第8條第1項)
若家長因托育照顧發生爭議事件需要查閱監視影像,應在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申請,並需填具申請書,說明具體事由。需要注意的是,若已超過資料保存的三十日期限且托嬰中心已刪除該資料,托嬰中心便無提供義務。因此,家長應在發現爭議時,及早申請查閱。
爭議事件是指家長認為托嬰中心應對托育照顧不當造成的結果負責所引發的爭議。
查閱的範圍與規範(利用辦法第8條第2項)
為維護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受托兒童隱私,家長在查閱監視影像時,只能查閱與爭議事件相關的時段,查閱時也禁止翻攝。查閱過程需由托嬰中心主管或指定人員陪同,並且在必要時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派員陪同。
證據保全的協助(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
如果家長認為需要保留監視影像資料作為後續證據,可以請地方主管機關(這邊所指應為社會局/處)協助進行資料的複製或保存,托嬰中心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但在使用影像資料時,需遵守個資法等相關規定,防止資料外洩。
利用辦法第7條也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監視影像之義務,但也要注意時間上有可能超過資料保存期限三十日的問題。
未來修法方向
近年來,隨著托育安全意識的提升,許多家長陳情反映兒童在托嬰中心可能遭遇不當對待或虐待情事。然而,由於托嬰中心影像資料常因人為操作不當或設備故障等原因無法提供,主管機關難以及時查證。為解決這一問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今年4月預告修正利用辦法第5-1條,要求托嬰中心將監視影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雲端系統,並保存至少三十日。
然而,上傳影像資料,涉及後續利用、查閱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問題,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就監視影像上傳雲端之目的、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等事項,將納入《兒童托育服務法》(現仍在調整草案階段)為具體規範。
目前時程上預計於今年底完成修整、送出草案,但正式立法的時程尚未確定。且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公告說明,家長發生托育照顧爭議時,仍需向托嬰中心申請查閱監視影像。僅在托嬰中心影像毀損或遺失時,才授權主管機關調閱雲端資料。
結語
托嬰監視影像作為保障托育安全的重要依據,對家長、托嬰中心及主管機關均具有重大意義。隨著托育安全議題受到關注,未來相關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希望有助於增強托嬰環境的透明度,並保障兒童的安全。也希望本文能協助家長更清楚瞭解現行的監視影像查閱程序,並一同關注未來法規的變革。
*註:目前幼兒園並無如同托嬰中心有被強制要求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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